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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承擔責任過重,建議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30  瀏覽次數:1102
核心提示:近日,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四審稿中,針對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盡到審核義務,或對消費者未
近日,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四審稿中,針對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盡到審核義務,或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情況,平臺承擔的責任較之前有何變化?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介紹,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審稿關于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據了解,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了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了座談會聽取部分法院的意見,就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了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了會議又對草案進行逐條審議。



此外,四審稿的修改還包括:增加了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履行環保義務的規定;增加了電商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務交付的有關規定;提高了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某些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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